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附: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附: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附: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