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 第二章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 第十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 第三章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 第十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第十九条 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期运营3年内转入正式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 第四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含初期运营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对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的情况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聘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 第三十六条 改扩建工程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初期运营前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估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根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评估内容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七章 运营安全专家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体、运营组织、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领域。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组织遴选确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估监督专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聘请评估监督专家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2019年7月1日前,线路已开通试运营的视同初期运营。2020年4月1日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 附件: 1.×市×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相关版本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