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