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线路设计速度、旅行速度等运营基本情况,以及线路示意图、线路平纵断面图、站场平面图、信号平面布置图等线路布局信息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