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 第十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第十九条 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期运营3年内转入正式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