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