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
工程项目分段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应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分为不同工程项目的,可根据运营需要按照线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