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