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 第十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