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收报告和备案文件、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

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二)、(三)和(四)中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