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