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
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运营及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
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
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
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
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