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