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