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或实施更新改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