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二章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 第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内容审核。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 第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第十一条 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问题整改完成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 第十八条 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第二十条 根据第三方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实施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总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参与的部分负…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建设单位及设备供应商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提供的相…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等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线路已开通试运营的视同初期运营,本办法实施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本办法实施前线路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市×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