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 第十八条 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第二十条 根据第三方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