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