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满足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满足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