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 第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内容审核。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 第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第十一条 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问题整改完成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