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建设单位及设备供应商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