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实施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总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参与的部分负…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建设单位及设备供应商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提供的相…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等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