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