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 第三十六条 改扩建工程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初期运营前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估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根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评估内容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