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根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评估内容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线路;
信号、车辆、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备和车站、轨道线路、桥梁、隧道等关键设施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
关键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对运营安全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
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