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