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 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2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章 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 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七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 第七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十条 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 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