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