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投资计划运作管理情况,包括受托人、项目、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最新情况、收益和本金支付情况、投资管理情况、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投资计划协助关联方与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的情况等;
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管理报告应当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