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