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五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