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