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2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