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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2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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