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