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