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资和管理风险;
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投资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投后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