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