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