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