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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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