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跟踪监测融资主体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融资主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列席受益人大会。

向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