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