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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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