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 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