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 第二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为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持股不得低于5万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七条 入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单个职工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第三十二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三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三十七条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 第四十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第四十一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节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 第四十三条 设立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五条 设立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单个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入股金额… 第四十八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九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第五十一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二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节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五十三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四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五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五十六条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十二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三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四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六十五条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 第六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