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