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 第二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