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注册地在拟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辖区内;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