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三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