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