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